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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尚实业集团员工投诉与举报管理规定

文字:[大][中][小] 手机页面二维码 2017/2/16     浏览次数:    

飞尚实业集团员工投诉与举报管理规定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员工投诉与举报管理流程,构建良性、畅通的沟通渠道,完善内部监督体系,切实保障公司整体利益及员工个人合法权益,飞尚集团审计监察部制定了《员工投诉与举报管理规定》。该制度业经飞尚集团审定、2014年10月31日下发,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现恒鑫集团对此管理规定原文转载,忘各位成员遵照执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集团内部投诉与举报管理流程,构建良性、顺畅的沟通渠道,完善内部监督体系,保障公司整体利益及员工个人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健康、和谐发展,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总部及成员企业所有员工。
  第三条  集团内所有员工均有权利和义务对任何部门或人员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对于投诉、举报内容属实且对保障公司利益有贡献的,公司给予投诉、举报人相应奖励。
  第四条  集团审计监察部是受理、调查、终止员工投诉、举报的机构。
第二章  投诉、举报实施
  第五条  员工投诉、举报必须遵循的原则
  (一) 投诉、举报事项须尊重事实,客观、公正地反映问题,严禁道听途说、无端猜测;
  (二) 投诉、举报的出发点须是为了保障公司整体利益或员工合法权益,促进公司发展;
  (三) 投诉、举报不得成为个人打击报复的手段,扰乱公司正常秩序。
  第六条  员工对违规违纪行为,有权利、有义务进行投诉、举报
  (一) 贪污、受贿、挪用公款、以权谋私等违法乱纪行为;
  (二) 窃取公司财产或将公司财产低价变卖给利益关系人;
  (三) 出卖或泄露公司技术、商业机密;
  (四) 虚报经营业绩,骗取提成或者奖金;
  (五) 投资与本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公司,或在与本公司有利害关系的公司兼职,或投资并本人直接参与经营其它公司;
  (六) 滥用职权或违章指挥造成重大事故及损失;
  (七) 管理不严,造成违规违纪行为或生产事故频繁发生;
  (八) 单位领导不作为或主观过错,造成业绩大幅下降;
  (九) 财务制度不严,造成资金损失或浪费;
  (十) 侵害员工合法权益,或对员工有严重不公正行为;
  (十一) 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公司规章制度及价值观的行为。
  第七条  员工可以通过面谈、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投诉、举报,并须留有本人姓名、单位(部门)及联系方式,公司承诺对投诉、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对于匿名举报,除非证据确凿或事件重大,集团审计监察部原则上不予受理。
  第八条  投诉、举报人应详细提供违反公司相关制度或损害公司利益的事项过程,尽可能表述清楚该事项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姓名、事件发生经过等要素,或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三章  投诉、举报受理
  第九条  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有效投诉、举报,集团审计监察部须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向集团董事长申请立案:
  (一) 有明确的投诉、举报对象和投诉、举报诉求;
  (二) 有具体的投诉、举报事实,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第十条  对于涉及侵害员工个人合法权益的投诉、举报,投诉、举报人须履行举证责任,投诉、举报人提供证据材料不齐备的,应当按照集团审计监察部的要求补充相关材料,否则视为撤回投诉、举报。
  第十一条  对于涉及损害公司利益或违反公司相关制度的投诉、举报,公司鼓励投诉、举报人积极举证,提供详尽的证据材料,配合调查人员的工作。
  第十二条  集团审计监察部做出受理决定后,具体处理按如下方式进行:
  (一) 对重大问题的投诉、举报,由集团审计监察部直接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提交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处理;
  (二) 对复杂问题的投诉、举报,由集团审计监察部组织协调相关部门联合调查,提出处理建议,提交并督促有关单位落实处理;
  (三) 对一般问题的投诉、举报,由集团审计监察部转交成员企业审计部或其它有关部门调查,调查部门应向集团审计监察部及时反馈调查处理结果。
第四章  投诉、举报处理
  第十三条  集团审计监察部依据法律、法规以及公司有关制度,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公平、公正地处理投诉、举报事宜,避免偏听偏信、草率结论,并主动接受投诉、举报人及被投诉、举报人的监督。
  第十四条  在投诉、举报处理过程中,与投诉、举报事项存有利害关系(亲属关系、上下级关系等)、可能影响公正处理的工作人员应主动回避。
  第十五条  调查人员对投诉、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时,有关单位及人员应当予以积极配合;对于与投诉、举报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及人员应当予以提供;由集团审计监察部转交有关单位调查的投诉、举报事项,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期限的要求,进行调查并及时反馈调查及处理结果。
  第十六条  在调查结束后,调查机构须及时出具调查报告,呈集团董事长,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将审计结论知会投诉、举报人及被投诉、举报人。投诉、举报人或被投诉、举报人若对调查结果及处理决定存在异议,可向集团领导或调查机构的上级部门申请复议。
  第十七条  集团审计监察部定期或不定期在集团内部公布近期的投诉、举报调查事项,以作警示。投诉、举报人或被投诉、举报人对投诉、举报事项以及在处理投诉、举报过程中涉及到的个人隐私或者其他有关情况要求保密的,集团审计监察部可酌情采取适当措施予以保密。
第五章  投诉、举报终止
  第十八条  经集团审计监察部或相关部门调查结束,或复议无异议,投诉、举报终止。
  第十九条  对没有证据证明被投诉、举报对象有违规违纪行为的,可告知投诉、举报人补充相关材料,投诉、举报人不能提供相关材料的,终止办理。
  第二十条  对匿名投诉、举报,没有相关线索及证据支持的,终止办理。
  第二十一条  经集团审计监察部或相关部门协调,投诉、举报事项得以解决的,终止办理。
  第二十二条  对涉及侵害员工个人利益的投诉、举报事项,投诉、举报人自愿放弃投诉、举报的,终止办理。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三条  任何部门或人员不得对员工的合法投诉、举报进行阻止、恐吓或打击报复,一经发现,公司将对其从重处罚。
  第二十四条  投诉、举报人必须对投诉、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禁捏造或恶意夸大事实,严禁群发投诉、举报材料,否则公司将视具体情况予以相应处罚。
  第二十五条  投诉、举报受理及调查人员须对处理投诉、举报的过程和结果负责,经查证有不公正行为,或泄露投诉、举报人信息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予以相应处罚。
  第二十六条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有关部门或人员存在干扰、推诿或不配合调查等行为的,公司将视具体情况予以相应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于集团及成员企业的供应商、客户、小股东等外部合作伙伴对公司相关部门或个人的投诉、举报事项的处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集团审计监察部负责制订、解释、修订,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鼓励员工积极投诉、举报违规违纪行为,投诉、举报受理信息如下:
  (一) 受理机构:集团审计监察部
  (二) 地址:深圳市福田中心区福华三路168号国际商会中心54楼(邮编518026)
  (三) 联系人:贺建虎
  (四) 电话: 0755-82993724  13534293913
  (五) 传真: 0755-82991769
  (六) Emal:
tsjb@fei-shang.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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